兩督盟等民間團體於8月6日上午前往海基會公布投保協議十大爭點
(考題),要求談判官員落實立法院經濟、內政委員會2010年12月2日、2012年5月7日、2012年6月4日各項決議,
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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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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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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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安全與自由保障應納入協議文本,而非附件或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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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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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建立不限罪名且完整的24小時人身自由通知、通報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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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保障家屬及代表探視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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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保障訊問時律師的在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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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要求中國檢討民事限制出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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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要求中國檢討公安「先行拘留」制度並建立「提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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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建立公平的徵收補償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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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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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人與投資人間(P2P)糾紛仲裁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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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執行仲裁判斷結果,應有效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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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投資人與政府間(P2G)糾紛,應納入客觀第三方仲裁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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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應明訂:雙方不應藉由放寬健康、安全或環境措施,
或降低勞工標準,以促進投資
0
二、我們認為:
(一) 兩會所發布的《人身自由與安全保障共識》,
關於國人在中國人身自由受
限制的通知機制,大幅限縮通知對象為「當事人在大陸的家屬」「
在大陸的投資企業」,完全不及於「當事人在台灣的家屬」,較原先所討論的版本大幅縮水,於此不利情況下,海基會仍執意簽署,
(二)此次協議,關於人身自由保障,
實際上只重申中國刑事訴訟法既有的通知規
定,與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協議已有的通報機制,對於通知之後,
家屬的探視權,我方代表的探視權,委任律師,律師的在場權均未有新進展,國人的人身安全,仍然沒有實質保障。
(三)國人擔心的秘密逮捕,也就是涉及「恐怖活動」及「
危害國家安全」可以不
在24小時通知家屬,兩會雖然強調將以司法互助協議的「及時」
通報制度
加強,但是,依目前實務,中方的「通報」
大約會有三到七天的時間差,亞
洲大學學生陳仕懷案,更是十三天後才通報,相當令人擔心。
(四)在中國,對人身自由的最大威脅,
來自於公安可以擅自決定拘留(羈押),不
必經過法院審訊,這是違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九條的規定,
我們對於海基會沒有據理力爭,沒有如馬總統所言,以人權公約拉近兩岸距離,我們至為遺憾。
(五)關於投資人與投資人間(P2P)糾紛仲裁機制,實際上並未
納入第三地仲裁機
構,僅允許「兩岸仲裁機構」到「雙方同意的仲裁地點仲裁」,且對
中國地
方保護主義盛行,拒絕執行仲裁判斷結果,並無有效因應措施,
將來成效令
人懷疑。
(六)關於投資人與政府間(P2G)糾紛,
未納入客觀第三方仲裁機制,少了國際仲
裁作為最後強制手段,所謂「協商」「協調」「協處」「調解」
都將徒具形
式,因為,中國當地政府沒有必須讓步的動機,
只要堅持不同意和解方案,「協商」「協調」「協處」「調解」都不會成立。
(七)此次協議未如台日投資保障協定第24條,明訂:
雙方不應藉由放寬健康、安全或環境措施,或降低勞工標準,以促進投資,令人遺憾。
我們要求:
(一)投保協議及海關合作協議應送立法院實質審議,由行政、
立法部門共商善後。
(二)兩會應將簽訂《人身自由保障協定》列為下次會談議程。
(三)鑒於行政院擬大幅鬆綁陸資及國際資本的跨國移動特性,
我們要求陸資來台規範應法制化、修正華僑回國投資條例、外國人投資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並建立透明審查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