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8-09

[0809新聞稿]投保協議甘有效?兩督盟打分數! ---我們對第八次江陳會的回應

一、投保協議不及格,民間、國會要求多數落空:
兩督盟等民間團體於86日上午前往海基會公布投保協議十大爭點
(考題),要求談判官員落實立法院經濟、內政委員會20101
2月2日、201257日、201264日各項決議,並呼籲政府如果十大爭點的目標達成率不到七成,寧可不簽,今日協議內容公布,我方多數要求落空,令人失望:



題目
分數
1
人身安全與自由保障應納入協議文本,而非附件或新聞稿
6
2
應建立不限罪名且完整的24小時人身自由通知、通報機制
5
3
應保障家屬及代表探視權
0
4
應保障訊問時律師的在場權
0
5
應要求中國檢討民事限制出境措施
0
6
應要求中國檢討公安「先行拘留」制度並建立「提審」制度
0
7
應建立公平的徵收補償機制
8
8
投資人與投資人間(P2P)糾紛仲裁機制,
應超越中國政府現行法令規定,對於中國地方保護主義盛行,
拒絕執行仲裁判斷結果,應有效因應
5
9
投資人與政府間(P2G)糾紛,應納入客觀第三方仲裁機制
3
10
應明訂:雙方不應藉由放寬健康、安全或環境措施,
或降低勞工標準,以促進投資
0
                              
                          總分27

二、我們認為:
(兩會所發布的《人身自由與安全保障共識》,
關於國人在中國人身自由受
限制的通知機制,大幅限縮通知對象為「當事人在大陸的家屬」「
在大陸的投資企業」,完全不及於「當事人在台灣的家屬」,較原先
所討論的版本大幅縮水,於此不利情況下,海基會仍執意簽署,我們提出嚴正的抗議,我們要求海基會會長江丙坤下台,並追究談判官員責任。

()此次協議,關於人身自由保障,
實際上只重申中國刑事訴訟法既有的通知規
定,與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協議已有的通報機制,對於通知之後,
家屬的探視權,我方代表的探視權,委任律師,
律師的在場權均未有新進展,國人的人身安全,仍然沒有實質保障。

()國人擔心的秘密逮捕,也就是涉及「恐怖活動」及「
危害國家安全」可以不
    24小時通知家屬,兩會雖然強調將以司法互助協議的「及時」
通報制度
    加強,但是,依目前實務,中方的「通報」
大約會有三到七天的時間差,亞
    洲大學學生陳仕懷案,更是十三天後才通報,相當令人擔心。

()在中國,對人身自由的最大威脅,
來自於公安可以擅自決定拘留(羈押),不
必經過法院審訊,這是違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九條的規定,
我們對於海基會沒有據理力爭,沒有如馬總統所言,
以人權公約拉近兩岸距離,我們至為遺憾。

()關於投資人與投資人間(P2P)糾紛仲裁機制,實際上並未
納入第三地仲裁機
    構,僅允許「兩岸仲裁機構」到「雙方同意的仲裁地點仲裁」,且對
中國地
    方保護主義盛行,拒絕執行仲裁判斷結果,並無有效因應措施
將來成效令
    人懷疑。

()關於投資人與政府間(P2G)糾紛,
未納入客觀第三方仲裁機制,少了國際仲
    裁作為最後強制手段,所謂「協商」「協調」「協處」「調解」
都將徒具形
式,因為,中國當地政府沒有必須讓步的動機
只要堅持不同意和解方案,「協商」「協調」「協處」「調解」
都不會成立。

()此次協議未如台日投資保障協定第24條,明訂:
雙方不應藉由放寬健康、安全或環境措施,或降低勞工標準,以促進投資,令人遺憾。

我們要求:
()投保協議及海關合作協議應送立法院實質審議,由行政、
立法部門共商善後。

()兩會應將簽訂《人身自由保障協定》列為下次會談議程。

()鑒於行政院擬大幅鬆綁陸資及國際資本的跨國移動特性,
我們要求陸資來台規範應法制化、修正華僑回國投資條例、外國人投資條例、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並建立透明審查機制。

Blog Arch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