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5-26

何以自由貿易協定 跟人權條款一起蔓延



根據世界銀行統計,目前逾7成雙邊與區域貿易協定,都有人權相關的語言或條款。雖然除歐盟、美國與加拿大所簽協定的一小部分人權條款稍具拘束力外,絕大部分都只是宣示性質,甚至也有不少人對貿易結合人權是否有效深表懷疑,但藉由區域經貿協定加強貿易與人權的連結、協調及對話,近來確實已成為新興潮流。

無論是WTO的多邊體系,還是FTA(自由貿易協定)此類區域貿易安排,傳統內容主要涉及關稅減讓與市場開放。但由於WTO的會員快速增加,目前已達154個,新增議題與完成談判都漸趨困難,導致許多深度整合議題,比如跨國投資、競爭政策、電子商務,甚至公司治理的協商與合作場域,很自然地就落在日益蔓延的FTA身上。擴而充之並包含人權議題。


一般而言,人權議題指的是由聯合國在1966年所通過,並於1976年開始生效的「兩公約」所涵蓋內容,亦即《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所界定的38種特定人權。從基本的生命、自由與安全,到婚姻、工作,乃至教育權等延伸權利,範圍甚為廣泛。然而,並非所有國家都已加入「兩公約」或全部批准,即使已加入或批准,也未必徹底實施,這也等於替區域經貿協定涉入人權議題留下空間。

問題在於,區域經貿協定如何尊重、保護與實現人權?主要則可分為3個層次來談。
第一個層次是試圖透過經貿協定,全面促進人權的理想主義。1980、1990年代,歐盟跟美國開始把人權語言,放進雙邊或區域貿易協定中,其中以歐盟最積極,所揭櫫的普世人權標準也最高。不僅要求潛在會員或簽約對象須擁有「捍衛民主、法治與人權的機構,尊重並保護少數民族」等資格,甚至一旦經貿協定簽約國發生嚴重傷害人權事件,必要時還可終止互惠協定,或歐盟所承諾的單向優惠待遇。

另以歐盟跟南韓在2011年生效的FTA為例,除在協定序言宣示將保障個人基本權利與自由外,更在服務貿易協定裡強調隱私權的維護。總的來說,歐盟以先進國家之姿,結合龐大市場優勢,透過對話或提供誘因,循循善誘開發中國家(特別是小國)提升人權的努力,確實值得記下一筆。

協商執行應透明化
相對於歐盟的普世人權角度,美國則一貫地從務實層次切入,主要方法則是化整為零,側重特定人權項目。由美國、加拿大與墨西哥在1993年所簽署的《北美自由貿易協定》(NAFTA),即是第一個明文納進特定人權條款的區域貿易協定,主要指將勞動人權(社會條款)及環境標準列為附屬條款,並開始努力讓勞動人權成為爭端解決標的,但須先與簽約國進行對話與協調。
最後一個層次則是強調程序正義。尤指區域經貿協定簽訂過程須符合正當程序,包括倡議階段的政策制訂,及協商與執行中的資訊透明化與公共參與。貿易與人權議題的討論,從早期著重不希望因貿易與招商引資等經濟利益而降低人權高標準,到部分國家開始透過雙邊貿易協定,鼓勵夥伴國改變行為、甚至國內法律以符合國際人權標準,的確是個可喜的發展方向。
對台灣而言,除了人身安全保障之外,如何在兩岸協商中,凸顯廣義的人權議題與功能,包括內容、程序及作為良性互動的治理架構,是個挑戰卻也值得期待。

(2012年05月26日 蘋果日報 作者洪財隆,清華大學社會所兼任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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